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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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早陣子和幾位復康界別的基層/前線社工、社福政策研究員和多年來接受精神科治療的朋友才初次認識、談了大半晚。試著記下一些個人想法,比較抽象,暫時只能這樣寫法,或者對誰有用、或者不。

總的來說,我似乎能夠進一步確定,「精神病人」、「精神病康復者」並不是一個僅因為被確診或開始了接受治療而自然而生的位置;這個位置、或身份涉及的,不僅只是個人境遇或身體毛病的問題和解決方案。

相反,它很大程度上是一個「政治的」處境,或者,必得以政治方可理解的處境。「政治」不是指信奉馬克思或不信服人大常委議決就要被關進青山或葵涌醫院,當然這種例子在歷史上也不鮮見。「精神病人」處身一個「政治的」處境,是指病人身份與病人身體狀況之被受權力所中介,甚至是一個由政治宣佈、宣判生成的身份:這由哪些人被近乎系統化地被納入精神科體制,他們由求助、中介、診斷、確診、治療方案的釐訂與選擇,住院與否的選擇權,住院期間的遭遇、人權狀況、法律地位或保障,治療效果的評估、治療的維護與調整、康復的跟進與確保,以至於更根本的「康復」的定義和措施,這當中每一個環節和程序中,病人所遭遇的(結構性)不平等、不公或權利被漠視的情況。

而且,這個處境,亦在醫院診所以外,以較為「隱性」的方式延續,譬如病人申領的其他社會服務的資源、支授服務的甄選、中介、它的成效等等,及至因為被確診為罹患精神病、或正接受治療與其他受助服務而衍生的諸如就業、就學、居住、交通、社交、家庭等方面的跟進問題…… 此種種在一位「精神病人」身上,藉環環相扣的「支援網絡」的結點和扭帶,它們是如何實行,達至最終的「康復」或「重投生活」的目的?而「精神病人」在此連串程序和處境中的參與權、自決權有多少?如果有,有多少?夠不夠?它一般受甚麼限制?

這似乎是一個問題意識的所在。

2.

遁上面的問題意識,在每一位精神病患的身上,我們可以追溯各種幾乎奇異的荒誕經歷。每個案例都是復康制度和它的理想之例外。例外卻是一種結構性的例外,而非個人境遇、不幸所致。當我們覆述這些案例的同時,我相信,它們大多能放進一個兩段式的框架:

i) 一個人為甚麼會到精神科求診、為甚麼會轉介到精神科求診,也就是,甚麼叫擬似精神有問題、甚麼是精神有問題的定義和自我懷疑。

ii) 「精神有問題」的人接受到甚麼待遇、「精神有問題」的人面前有啥選擇。

一個人,如何在一個從一開始就是權力如斯不等的連串過程中,倖存於目前,卻無法申述發生在自己身上的災難。從被疑為精神病患起始,接受各種醫藥實驗、通過各種社福機構的審核、在職場上模擬一般人的作風,以半壞的身體和反覆不定的精神狀態、以割離的情感聯通、長久被受質疑的情况中,一路下來存活至今﹔而且隱活在人叢中,除了在醫生、社工、福利官和輔導員安排的場合,不許為發生在自己身上的經歷作出說明,成為別人與自己的忌諱。

一個人:「一個人」多次在本文中出現,是因為精神病患的判定,往往取决於一個人的被受孤立、如圈出文章一個錯處,孤立於社羣、孤立於親人朋友、孤立於歷史、孤立於生活的其他場合,當一個人「行為異常」、「情緒失控」、「思想混亂」,這個危機場面首先被孤立理解為「病態」與「失常」、「病癥」或擬似;然後,這個人的家庭歷史、人生境遇、財務狀况、性生活、睡眠食欲、與人相處的情况才被(以確診與否為目的)追溯問詢,按診斷手冊的病癥列表,與及醫護人員的職業文化與醫院體制中的臨床經驗,in retrospect 的被理解、被詮譯、被重新賦以脈胳,被解讀(de-code)為得病的原因、或「發病」的誘因。

如此「病」是孤立或去脈胳的一種命名,並且以國家規模科學主義管理主義為前提,「病人」是孤立的一個身份位置,「孤立無援」的主體得以確立之時,同時就是專業援助的介入。

如此,我想強調上面的 i) 與 ii) 兩項,並非一個進程的兩個時段,它們並非時間上連續的先後之分,而是一種幾乎是共時進行的相互辨證。

一個人,正如 i) 中,自我懷疑或被懷疑「精神有問題」,是因為他(或他的親人、他的家庭醫生、甚至更災難性的由「警員協助」送院),首先認同了精神科的定義,視自己面臨的危機為精神科介入的專屬範躊,此同時非常吊詭地—— 由認同變成求證、認同甚麼、要證明甚麼暫且打住—— 他立刻就滑移到 ii) 所述的處境,並且發現「精神科」就是他的唯一選擇,以國家規模科學主義管理主義為前提的「康復」就是他可以得到的唯一待遇,無論是求診/送往求診到確診、抑或確診以後的漫長「治療與康復」,兩者皆建構於孤立獨存的「病人」身份與去脈胳的「病理」專業論述。

一個人被判為精神病患與一個人被確診為肝炎帶菌者有質性的不同,雖然肝炎帶菌者對社區一樣有潛在危險,獨是「精神病人」的「病人」身份、有病與否在精神科的執業中並沒有任何可重覆的生化測檢可言,它僅由藥廠研發主導的專業論述維護。當然,它有自己的arms and bodies:

「精神有問題」的人接受到甚麼待遇、「精神有問題」的人面前有啥選擇,即上面的 ii), 它的每一個環節、每一個操作點,諸如用藥、住院、中途宿舍、就業計劃、庇護工場、門診、職業治療、人身保護令、電擊、心理咨商等等,無一不歸返同一個前提,幾乎自我應驗,也就是 i) 所述的那個場合裡確立的「診斷」(diagnosis):你「精神有問題」,因此你需要專業援助的介入、而你的唯一選擇就是國家規模科學主義管理主義的專業援助,而這個「康復」體制的成效,最終必得又以 i) 所述的場合裡將你判為「精神有問題」的同一機構所作的評估為準,也就是那個沒有任何可重覆的生化測檢可言,僅由專業論述維護的持份人,醫生閣下所講、所書的一切為準。

但是,親愛的讀者,你聽過「精神病患」病癒、好返沒有?你聽過有精神科醫生會回顧自己跟進的病例,然後說「噢,智良,當年是我斷錯症、作了誤診。」沒有?

去脈胳的「病理」專業論述,就是說,「病」與你的成長無關、與你的生活條件無關、與你的欲望無關、與你的情感表達、情感聯通無關、與你的朋友親人愛侶相處方式無關、與你的膳食和安居無關,與你在確診後所作的一切調節亦無關、因為那是藥物的功用、屬於醫生的偉蹟,你的「病」,當然與你的政治取態、世界觀、宗教或族裔完全無關。「病」就僅是你的腦內生化平衡出現異常,精神科藥物可調節之。但當你的「康復」進度需要評估,你的藥量需要增減,你的中途宿舍宿位想延期、公屋想掉遷、就業中介寫推薦信等等之際,它們又變成統統悠關,你的一切社會行為突然又成了評量「康復」進度的準則。是以上面的 i) 與 ii) 的滑移與自我應驗、自我合理化。幾乎像文學中的換喻。

3.

歧視、自我歧視,標籤或差別對待的提法、或以此貼近精神病患的生活狀態的各種理解架構、或以此為對應爭取平權的社會措施,大抵皆為失效,未能切中。試想,有多少人願意到平等機會委員會之類的機構,申訴:「我有精神分裂,我懷疑公司有人對我的工作表現作出不合理評估,非法解僱了我、克扣了我的約滿約酬金和代通知金,並且在我的離職證明書中作出虛假陳述……」我有精神病這個言稱,正如「更生人士」的講法,隨即令妳所說的一切取消了,你的任何陳述必得歸返醫生的醫療報告、社工的社會報告。

我傾於相信,類似問題的癥結不在於有幾多志願機構的人力物力,能投放於倍伴「精神病康服者」一起走過康復道路、或就現行的社福政策作出修補。而是認清一種政治形勢位置的對决或茅盾:所有的公權機制、違法行為監察,投訴、仲裁、偵訊、調查,無一不繫於申訴人的單一身份、單一歷史、單一陳述與所謂「誠信」的主體確立,可是一開始,妳說,「我有精神病,我懷疑……」妳就無權作出任何言稱、任何陳述。一開始,精神病患是一個被受質疑、必須委託專業者以證其辭的位置。可是這個由醫護人員、福利官、公職人員組成「康復」專業者集團,如前述,正是「精神病患」身陷歧視的源頭、甚至直接就是投訴對象、壓廹來源

我們的「公權力」,行使講求客觀、持平、證偽論據,這些原則通通把「精神病患」置於質疑、置於一種必須先行自辯的位置。那並非因為精神病患無法、無力客觀、持平、證偽有據,而是一方面他不受質疑的言說權利,或liberty from skepticism/cynicism 的權利,率先已是不獲容許,更重要的是,由醫護人員、福利官、公職人員等組成的專業者集團,其操作一貫是資訊隴斷、權責互換推延的技術官僚化,並且呼召同一種「公權力」為行政之綱紀。

譬如說,被認定為「躁鬱症病患」如我者,在醫生、社工、輔導員、福利官等等建制中介人的當前,必須留心不被觸怒、留心不要顯出失意,那是因為無論我哭笑不得、面紅頓足,那將被先驗的認定為病態所致。那是因為,我的「躁鬱症病患」是在同一個場所宣佈成立的,每一次覆診、見社工、見其他相關福利事宜的公職人員,我的「躁鬱症病患」再一次確認、重申。

我是這樣理解自己的「精神病患」,如何成為被受宰制的一個政治的、或必得以政治理解的位置。

而我還未說及,這個位置於我底家人親屬之中如何生成張力,我還未說及有關精神科藥物的倫理爭議,另文。

圖:大埔完善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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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則留言 22 Feb, 08

大事不成、小事不足

陪伴友人往勞資審裁處提訊,糾纏了兩、三個月的非法解僱案子,終以庭上當面點算的三千餘元現鈔和興訴人與被告人給省個一臉屁的難堪作結。的而且確,正如友人自嘲,失業本身就是一種孽。和法律擦身而過,連我作為外人也有了「touched by a sickness」的感覺。幾乎是淫煨而羞憤難表。程序理性把法治置換,所謂「公義」就是機會成本的權衡輕重,訴訟雙方要麼在高昂的成本價格前拉倒,望門輕嘆,要麼傾注財力和邊際效益遞減的時間,以各種成本、資訊的動員能力把對方壓倒而攞綵。任何人都有權興訴、而任何人都有接受公平、公開審訊的機會,陳述作證。這是我們的法律制度所奠仰,惟它保證的亦僅止於此。

法律是條文的演義,它呼召(Call upon)公義,但不是公義——

除非我們把事務官、調解員、社工、福利主任、裁判官、法院書記、警員和律司一大班人撑起來的那個戲棚當成世界所限、當成現實所能鋪展的全部。法律維繫的,只有是法律制度本身。法律制度的完善,非僅因為法典的完善,它不是絕對神諭,因此它只能訴諸慣例堆疊成的歷史,因循自身的生態發展;事務官、調解員、社工、福利官、裁判官、法院書記、臨床心理專家、警員和律司、陪審、懲教員一大班人維持著這個生態,在這個工作文化、這個糊口的職級、角式的分野和意義生產的交涉上,默契而未可知地將法律制度具體呈現。法治的精神,是由這許許多多不同肢體呈現、執行。

而每個環節裡都有它自己變異的傾向與力量。

所以,人要是想走到法律前面,他首先要走到這些人的部門辦公室的門前,請求入內申述,填這個東西、呈報那個文件、影印甚麼、預備那個,再在這兒、這兒、還有這兒簽字。於是,他終於走進法院,卻其實要從商場的電梯大堂進出,他走進法院,首先要看報事板上的表格,查出自己所涉那宗案子將會幾點幾分於第幾號法庭提訊,而那個法庭又在哪層哪室,他會發現後梯間有好多菸頭,外面天色姣好、高樓亮麗,從梯間轉出,一推門,卻像是到了醫院辨公樓一樣,有外判清潔工人忙在打掃,一疊疊文件又像醫院一般用鐵輪架車推送不絕。

訴諸法律的人啊!興訟人與被告人,立在台前,中間那位高高在上披著黑袍的人他說甚麼就是甚麼,因為這個其實和大學講室沒有甚麼差別的廳堂叫做法庭。法官大人身後掛有巨大的特區區徽。他的書記在電腦上記下甚麼就是甚麼、他要你肅靜你得噤聲,因為他背後就坐著法官老爺呢。醫院的手術室英文叫Operation theatre、不知拉丁文叫啥。只是,條文演義的意思就是條文之被宣講,宣講就得要有宣講的場所、就得有宣講的杖權和宣講託之的人,不要看太多「一號皇庭」和「L.A. Law」啊!因為條文在紙上死壓壓的律典之間互相援引,它不懂得自己走出來吊死殺人犯、不懂得跑去老闆的銀行櫃員機提走要給苦主的賠償…… 法庭辦事處就得成為法律的中介、法官上堂要「驚堂」,那個充任法官的人也得要穿袍,所有人說的話要錄音存案、答應法官的事項會有後果。是儀式讓一個冷氣壞了咧咧在響的辦公室頓變成法庭,因為法庭的儀式有事務官、調解員、社工、懲教、福利官、法院書記、臨床心理專家、警員和律司一大班人維護。

一大班人工作,就要有程序。

程序理性,延緩著法律的宣講,延緩同時為它潻益,法律愈是消逝、愈是可望不可即,它愈是因及這個失落而完滿無玷。它的意義在於它了無意義而純然存在,它在哪?不在這裡。

程序理性,就是對差異、對階級、對社會條件不均的漠視。
在法庭後面的一個板櫈後面,有人用硬物留下一個塗鴉:「講大話」。不知衝著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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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則留言 28 Sep,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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