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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omments on: 相同政治理念者證供不可靠，疑點利益歸於控方</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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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Li</title>
		<link>http://oblivion1938.com/archives/332/comment-page-1#comment-82918</link>
		<dc:creator>Li</dc:creator>
		<pubDate>Tue, 23 Aug 2011 16:05:5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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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是否可以聯絡受到林鉅溥迫害的苦主。
林鉅溥現在擔任工業署轄下的投標投訴審裁組織主席，繼續代表政府維護極權，製造不公，這種人被政府委以重任，正正說明香港社會的不公義，會有更多的人受到不公和迫害！！！！</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是否可以聯絡受到林鉅溥迫害的苦主。<br />
林鉅溥現在擔任工業署轄下的投標投訴審裁組織主席，繼續代表政府維護極權，製造不公，這種人被政府委以重任，正正說明香港社會的不公義，會有更多的人受到不公和迫害！！！！</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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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Li</title>
		<link>http://oblivion1938.com/archives/332/comment-page-1#comment-82917</link>
		<dc:creator>Li</dc:creator>
		<pubDate>Tue, 23 Aug 2011 15:59:1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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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法 官 判 錯 刑 　 竟 愈 判 愈 輕 

( 星 島 日 報 報 道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裁 判 官 林 鉅 溥 ， 在 前 天 就 年 輕 警 員 禁 錮 、 襲 擊 及 胸 襲 女 友 的 案 件 中 ， 一 度 「 擺 烏 龍 」 輕 判 被 告 非 禮 罪 緩 刑 。 根 據 法 例 ， 猥 褻 侵 犯 罪 屬 循 可 公 訴 罪 行 ， 不 可 判 以 緩 刑 。 及 後 經 辯 方 大 律 師 提 點 ， 林 鉅 溥 重 新 開 庭 ， 但 仍 堅 持 輕 判 被 告 ， 令 他 毋 須 受 囹 圄 之 苦 ， 僅 罰 款 五 百 元 了 事 。 

禁 錮 胸 襲 女 友 案 被 告 警 員 曾 德 文 （ 二 十 二 歲 ） ， 全 部 否 認 四 項 猥 褻 侵 犯 、 襲 擊 致 造 成 身 體 傷 害 、 非 法 禁 錮 及 刑 事 恐 嚇 罪 ， 女 事 主 須 出 庭 憶 述 當 日 事 發 經 過 ， 連 兩 人 親 密 關 係 亦 要 在 庭 上 公 開 披 露 。 經 過 近 一 星 期 審 訊 ， 曾 德 文 終 被 裁 定 四 項 控 罪 全 部 罪 成 ， 被 判 入 獄 一 個 月 ， 緩 刑 一 年 。 


惟 散 庭 後 ， 辯 方 大 律 師 發 現 根 據 規 則 ， 此 類 罪 行 不 可 判 以 緩 刑 。 林 官 遂 重 新 開 庭 ， 並 改 判 被 告 就 控 罪 罰 款 五 百 元 。 


其 實 前 天 辯 方 大 律 師 曾 要 求 林 官 先 了 解 被 告 背 景 ， 以 及 取 閱 社 會 服 務 令 報 告 後 始 判 刑 。 不 過 ， 林 官 在 休 庭 四 十 五 分 鐘 後 ， 便 決 定 判 所 有 控 罪 共 監 禁 兩 個 月 及 緩 刑 一 年 ， 另 罰 款 一 千 五 百 元 。 而 林 官 事 後 雖 再 判 ， 將 被 告 非 禮 緩 刑 改 判 罰 款 五 百 元 ， 但 與 先 前 所 罰 千 五 元 剛 好 相 等 已 付 的 二 千 元 保 釋 金 ， 使 被 告 毋 須 多 付 一 毛 錢 ， 便 避 過 可 能 要 還 柙 十 四 天 提 取 報 告 之 苦 。 被 告 在 離 庭 時 ， 露 出 歡 樂 的 笑 靨 。 


林 鉅 溥 判 刑 時 指 ， 曾 稱 有 案 例 指 公 務 員 失 去 長 俸 及 福 利 是 求 情 因 素 ， 同 時 亦 接 納 辯 方 大 律 師 所 講 ， 指 被 告 犯 案 因 「 感 情 戰 勝 理 智 」 ， 相 信 他 將 來 不 會 再 犯 ， 加 上 他 以 往 有 良 好 紀 綠 ， 又 獲 上 司 嘉 許 廿 次 以 上 ， 事 主 的 傷 勢 亦 不 算 嚴 重 ， 故 例 外 輕 判 。 


律 政 司 發 言 人 表 示 ， 已 知 悉 事 件 及 會 研 究 判 詞 ， 暫 未 能 就 案 件 作 任 何 回 應 。 


案 件 編 號 ﹕ 觀 塘 刑 事 七 三 四 一 — — 二 ○ ○ 二 。 



2003/1/10 

裁判官林鉅溥「擺烏龍」輕判警員非禮罪緩刑，事後須更改判刑。  
 
 
 
    一月 2003   
S M T W T F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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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nFebMarAprMayJunJulAugSepOctNovDec  2011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2001 2000   
 

 
 
 所選類別：  星島社論  要聞港聞  財經新聞  地產新聞  教育新聞 
 娛樂新聞  體育新聞  馬經新聞  副刊新聞  中國新聞  國際新聞 
 所有新聞  
日期：  2003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年  1123456789101112月  10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日 至  1123456789101112月  10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日  
標題關鍵字：    and  or  內容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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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每個關鍵字之間必須以 &quot;+&quot; 表示「和」的意思，&quot;,&quot; 表示「或」的意思。</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法 官 判 錯 刑 　 竟 愈 判 愈 輕 </p>
<p>( 星 島 日 報 報 道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裁 判 官 林 鉅 溥 ， 在 前 天 就 年 輕 警 員 禁 錮 、 襲 擊 及 胸 襲 女 友 的 案 件 中 ， 一 度 「 擺 烏 龍 」 輕 判 被 告 非 禮 罪 緩 刑 。 根 據 法 例 ， 猥 褻 侵 犯 罪 屬 循 可 公 訴 罪 行 ， 不 可 判 以 緩 刑 。 及 後 經 辯 方 大 律 師 提 點 ， 林 鉅 溥 重 新 開 庭 ， 但 仍 堅 持 輕 判 被 告 ， 令 他 毋 須 受 囹 圄 之 苦 ， 僅 罰 款 五 百 元 了 事 。 </p>
<p>禁 錮 胸 襲 女 友 案 被 告 警 員 曾 德 文 （ 二 十 二 歲 ） ， 全 部 否 認 四 項 猥 褻 侵 犯 、 襲 擊 致 造 成 身 體 傷 害 、 非 法 禁 錮 及 刑 事 恐 嚇 罪 ， 女 事 主 須 出 庭 憶 述 當 日 事 發 經 過 ， 連 兩 人 親 密 關 係 亦 要 在 庭 上 公 開 披 露 。 經 過 近 一 星 期 審 訊 ， 曾 德 文 終 被 裁 定 四 項 控 罪 全 部 罪 成 ， 被 判 入 獄 一 個 月 ， 緩 刑 一 年 。 </p>
<p>惟 散 庭 後 ， 辯 方 大 律 師 發 現 根 據 規 則 ， 此 類 罪 行 不 可 判 以 緩 刑 。 林 官 遂 重 新 開 庭 ， 並 改 判 被 告 就 控 罪 罰 款 五 百 元 。 </p>
<p>其 實 前 天 辯 方 大 律 師 曾 要 求 林 官 先 了 解 被 告 背 景 ， 以 及 取 閱 社 會 服 務 令 報 告 後 始 判 刑 。 不 過 ， 林 官 在 休 庭 四 十 五 分 鐘 後 ， 便 決 定 判 所 有 控 罪 共 監 禁 兩 個 月 及 緩 刑 一 年 ， 另 罰 款 一 千 五 百 元 。 而 林 官 事 後 雖 再 判 ， 將 被 告 非 禮 緩 刑 改 判 罰 款 五 百 元 ， 但 與 先 前 所 罰 千 五 元 剛 好 相 等 已 付 的 二 千 元 保 釋 金 ， 使 被 告 毋 須 多 付 一 毛 錢 ， 便 避 過 可 能 要 還 柙 十 四 天 提 取 報 告 之 苦 。 被 告 在 離 庭 時 ， 露 出 歡 樂 的 笑 靨 。 </p>
<p>林 鉅 溥 判 刑 時 指 ， 曾 稱 有 案 例 指 公 務 員 失 去 長 俸 及 福 利 是 求 情 因 素 ， 同 時 亦 接 納 辯 方 大 律 師 所 講 ， 指 被 告 犯 案 因 「 感 情 戰 勝 理 智 」 ， 相 信 他 將 來 不 會 再 犯 ， 加 上 他 以 往 有 良 好 紀 綠 ， 又 獲 上 司 嘉 許 廿 次 以 上 ， 事 主 的 傷 勢 亦 不 算 嚴 重 ， 故 例 外 輕 判 。 </p>
<p>律 政 司 發 言 人 表 示 ， 已 知 悉 事 件 及 會 研 究 判 詞 ， 暫 未 能 就 案 件 作 任 何 回 應 。 </p>
<p>案 件 編 號 ﹕ 觀 塘 刑 事 七 三 四 一 — — 二 ○ ○ 二 。 </p>
<p>2003/1/10 </p>
<p>裁判官林鉅溥「擺烏龍」輕判警員非禮罪緩刑，事後須更改判刑。  </p>
<p>    一月 2003<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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